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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整山河,從穿成宋欽宗開始_第261章 民商法律體系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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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正位就那麼多,一個蘿蔔一個坑,要等前面的蘿蔔退休了或者出事了,坑才能讓出來,而不是你有才能就能夠有坑給你蹲的。

而現在,皇帝已經給了他一個大坑,讓他執掌天下民商事審判,他如果不蹲,那這個坑就歸別人了,而且還會給皇帝留下很壞的印象,以後還能不能接着蹲自己的那個大理寺卿的坑或者別的坑,那可就難說的很了。

因此,聶宇幾乎是瞬間便作出了決定,堅決跟着皇帝走,皇帝讓他做什麼就做什麼,只有這樣才不犯錯,不掉隊。

他趕接過了邵章遞來的紙筆,在旁邊的小茶几上開始做記錄。

趙桓先說民商通則的一些條款,他把後世的《民法通則》以及新頒布的《民法典》等的重要條款,包括權、債權、侵權行為、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以及繼承法等相關容的主要條款,都說了一遍。

由此一來,民商法律系的框架就搭起來了。

聶宇原以為皇帝不可能比他這位明法科狀元更懂法律,可是聽到趙桓剛才說的這些條款,很多條款他聽都沒聽說過。

但是又覺得如果真是這樣規定下來,那麼民事糾紛就好解決了,就有依據了,以前很多似是而非的案件就知道該怎麼判了。

這些條文只能記一個大概,因為趙桓說的很快。

好在聶宇足夠聰明,記憶力好,加之原本就通律法,所以趙桓一說他就懂了,將要點記下來就行了。

在記錄過程中,他十分慨,把皇帝告訴他的這些條款跟他之前審理的案件進行比對,發現按照這些條款,他很多之前判的案件都是有問題的。

畢竟在宋朝,調解民商事糾紛並沒有專門的法律,而是在《宋刑統》等刑律條文中有量的規定。大量的民商事案件都是靠法的自由裁量,用封建禮教來做裁判的。